漁會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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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漁區內具有會員資格之漁民滿一百人以上時,得發起組織區漁會。
- 2.下級漁會應加入上級漁會為會員,並應受上級漁會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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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181026 制定)
漁會之理事或其他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漁會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但他人明知其為越權之行為,或因自己故意或過失而致受損害者,不在此限。
(0371207 全文修正)
漁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及宗旨。 二、區域組織及會址所在地。 三、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 四、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五、職員額數權限及選任解任。 六、會議。 七、共同設施之事業。 八、經費及財產之管理。 九、章程之修改。 十、解散及清算。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區內具有會員資格之漁民滿一百人以上時,應發起組織區漁會。區漁會組織在五單位以上時,得組織省(市)漁會;省(市)漁會在五單位以上時,得組織全國漁會。 未組織省(市)漁會之區漁會,直屬全國漁會。 下級漁會應受上級漁會之督導與稽核。
(0770607 修正)
漁區內具有會員資格之漁民滿一百人以上時,應發起組織區漁會。下級漁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上級漁會。 未組織省(市)漁會之區漁會,直屬全國漁會,或加入鄰近之省(市)漁會。 下級漁會受上級漁會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援技師法、建築師法、教育會法之立法例,修正為「下級漁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上級漁會」。 二、第二項增列「或加入鄰近之省(市)漁會」,俾未組織省(市)漁會之區漁會於全國漁會尚未成立時,亦得加入鄰近之省(市)漁會,以符實際需要。 三、第三項將「督導與稽核」修正為「輔導」,以符實際,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上級漁會輔導下級漁會之辦法,以加強上下級漁會間之連繫。
(1011113 修正)
漁區內具有會員資格之漁民滿一百人以上時,得發起組織區漁會。 下級漁會應加入上級漁會為會員,並應受上級漁會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修正漁會法第六條規定,漁會組織層級,分為區漁會及全國漁會二級,因全國漁會僅有一個,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下級漁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上級漁會」以及第二項規定。 三、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第二項,並增訂下級漁會應加入其上級漁會為會員之規定,俾使漁會層級分明,發揮上級漁會輔導下級漁會之功能,並可使全國漁會之會員組織更為明確。
- 主管機關名詞
漁會之理事或其他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漁會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但他人明知其為越權之行為,或因自己故意或過失而致受損害者,不在此限。
漁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及宗旨。 二、區域組織及會址所在地。 三、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 四、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五、職員額數權限及選任解任。 六、會議。 七、共同設施之事業。 八、經費及財產之管理。 九、章程之修改。 十、解散及清算。
漁區內具有會員資格之漁民滿一百人以上時,應發起組織區漁會。區漁會組織在五單位以上時,得組織省(市)漁會;省(市)漁會在五單位以上時,得組織全國漁會。 未組織省(市)漁會之區漁會,直屬全國漁會。 下級漁會應受上級漁會之督導與稽核。
一、第一項援技師法、建築師法、教育會法之立法例,修正為「下級漁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上級漁會」。 二、第二項增列「或加入鄰近之省(市)漁會」,俾未組織省(市)漁會之區漁會於全國漁會尚未成立時,亦得加入鄰近之省(市)漁會,以符實際需要。 三、第三項將「督導與稽核」修正為「輔導」,以符實際,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上級漁會輔導下級漁會之辦法,以加強上下級漁會間之連繫。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修正漁會法第六條規定,漁會組織層級,分為區漁會及全國漁會二級,因全國漁會僅有一個,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下級漁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上級漁會」以及第二項規定。 三、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第二項,並增訂下級漁會應加入其上級漁會為會員之規定,俾使漁會層級分明,發揮上級漁會輔導下級漁會之功能,並可使全國漁會之會員組織更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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