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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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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區內具有會員資格之漁民滿一百人以上時,得發起組織區漁會。
  2. 2.下級漁會應加入上級漁會為會員,並應受上級漁會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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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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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0181026 制定)

漁會之理事或其他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漁會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但他人明知其為越權之行為,或因自己故意或過失而致受損害者,不在此限。

(0371207 全文修正)

漁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及宗旨。   二、區域組織及會址所在地。   三、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   四、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五、職員額數權限及選任解任。   六、會議。   七、共同設施之事業。   八、經費及財產之管理。   九、章程之修改。   十、解散及清算。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區內具有會員資格之漁民滿一百人以上時,應發起組織區漁會。區漁會組織在五單位以上時,得組織省(市)漁會;省(市)漁會在五單位以上時,得組織全國漁會。   未組織省(市)漁會之區漁會,直屬全國漁會。   下級漁會應受上級漁會之督導與稽核。

(0770607 修正)

漁區內具有會員資格之漁民滿一百人以上時,應發起組織區漁會。下級漁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上級漁會。   未組織省(市)漁會之區漁會,直屬全國漁會,或加入鄰近之省(市)漁會。   下級漁會受上級漁會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援技師法、建築師法、教育會法之立法例,修正為「下級漁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上級漁會」。   二、第二項增列「或加入鄰近之省(市)漁會」,俾未組織省(市)漁會之區漁會於全國漁會尚未成立時,亦得加入鄰近之省(市)漁會,以符實際需要。   三、第三項將「督導與稽核」修正為「輔導」,以符實際,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上級漁會輔導下級漁會之辦法,以加強上下級漁會間之連繫。

(1011113 修正)

漁區內具有會員資格之漁民滿一百人以上時,得發起組織區漁會。   下級漁會應加入上級漁會為會員,並應受上級漁會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修正漁會法第六條規定,漁會組織層級,分為區漁會及全國漁會二級,因全國漁會僅有一個,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下級漁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上級漁會」以及第二項規定。   三、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第二項,並增訂下級漁會應加入其上級漁會為會員之規定,俾使漁會層級分明,發揮上級漁會輔導下級漁會之功能,並可使全國漁會之會員組織更為明確。

  • 主管機關名詞
(0181026 制定)

漁會之理事或其他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漁會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但他人明知其為越權之行為,或因自己故意或過失而致受損害者,不在此限。

(0371207 全文修正)

漁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及宗旨。   二、區域組織及會址所在地。   三、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   四、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五、職員額數權限及選任解任。   六、會議。   七、共同設施之事業。   八、經費及財產之管理。   九、章程之修改。   十、解散及清算。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區內具有會員資格之漁民滿一百人以上時,應發起組織區漁會。區漁會組織在五單位以上時,得組織省(市)漁會;省(市)漁會在五單位以上時,得組織全國漁會。   未組織省(市)漁會之區漁會,直屬全國漁會。   下級漁會應受上級漁會之督導與稽核。

(0770607 修正)

一、第一項援技師法、建築師法、教育會法之立法例,修正為「下級漁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上級漁會」。   二、第二項增列「或加入鄰近之省(市)漁會」,俾未組織省(市)漁會之區漁會於全國漁會尚未成立時,亦得加入鄰近之省(市)漁會,以符實際需要。   三、第三項將「督導與稽核」修正為「輔導」,以符實際,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上級漁會輔導下級漁會之辦法,以加強上下級漁會間之連繫。

(1011113 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修正漁會法第六條規定,漁會組織層級,分為區漁會及全國漁會二級,因全國漁會僅有一個,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下級漁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上級漁會」以及第二項規定。   三、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第二項,並增訂下級漁會應加入其上級漁會為會員之規定,俾使漁會層級分明,發揮上級漁會輔導下級漁會之功能,並可使全國漁會之會員組織更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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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第 11 條規定:「漁區內具有會員資格之漁民滿一百人以上時,得發起組織區漁會。下級漁會應加入上級漁會為會員,並應受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會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