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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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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所屬會員隨漁汛至轄外漁區作業時,得設臨時辦事處於各該漁區,處理有關業務,於漁汛結束時撤銷之;並將其成立及結束時間,通報當地漁會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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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3

(0181026 制定)

漁會設事務員及調查員,但調查員須以具有水產學識或漁業經驗者為合格。

(0371207 全文修正)

縣(市)漁會之設立,由發起人推定籌備員組織籌備會,報請當地主管官署備案後依法組織之。

(0641128 全文修正)

區漁會所屬會員隨漁汛至轄外漁區作業時,得設臨時辦事處於各該漁區,處理有關業務,於漁汛結束時撤銷之;並將其成立及結束時間,通報當地漁會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 撤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181026 制定)

漁會設事務員及調查員,但調查員須以具有水產學識或漁業經驗者為合格。

(0371207 全文修正)

縣(市)漁會之設立,由發起人推定籌備員組織籌備會,報請當地主管官署備案後依法組織之。

(0641128 全文修正)

區漁會所屬會員隨漁汛至轄外漁區作業時,得設臨時辦事處於各該漁區,處理有關業務,於漁汛結束時撤銷之;並將其成立及結束時間,通報當地漁會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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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第 10 條規定:「區漁會所屬會員隨漁汛至轄外漁區作業時,得設臨時辦事處於各該漁區,處理有關業務,於漁汛結束時撤銷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會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