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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區漁會所屬會員隨漁汛至轄外漁區作業時,得設臨時辦事處於各該漁區,處理有關業務,於漁汛結束時撤銷之;並將其成立及結束時間,通報當地漁會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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