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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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應按漁業類別或村、里行政區域劃設漁民小組,為漁會業務基層推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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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漁會法第9條,區漁會應按漁業類別或村、里行政區域劃設漁民小組,為漁會業務基層推行單位。根據相關參考資料,例如《漁會法施行細則》或相關裁判書、判決書,可找到對於區漁會設立漁民小組的具體規定和例子,以了解該條款的實際運作和適用情況。
立法沿革 3 版
(0181026 制定)
漁會設監事,由會員選任之。 監事審核漁會簿記、賑目,稽查事業進行狀況,並監察各職員。
(0371207 全文修正)
縣(市)區域內具有漁會會員資格者,滿五十人以上時,應即發起組織縣(市)漁會。 縣(市)漁會組織在五單位以上時,得組織省漁會聯合會。 省漁會聯合會或院轄市漁會合計在五單位以上時,得組織全國漁會聯合會。
(0641128 全文修正)
區漁會應按漁業類別或村、里行政區域劃設漁民小組,為漁會業務基層推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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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1026 制定)
漁會設監事,由會員選任之。 監事審核漁會簿記、賑目,稽查事業進行狀況,並監察各職員。
(0371207 全文修正)
縣(市)區域內具有漁會會員資格者,滿五十人以上時,應即發起組織縣(市)漁會。 縣(市)漁會組織在五單位以上時,得組織省漁會聯合會。 省漁會聯合會或院轄市漁會合計在五單位以上時,得組織全國漁會聯合會。
(0641128 全文修正)
區漁會應按漁業類別或村、里行政區域劃設漁民小組,為漁會業務基層推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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