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考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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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漁會對於年度考核評定成績如有異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成績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復評,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 2.主管機關為辦理復評,應組成復評小組,並應於受理日起一個月內,召開復評小組會議完成復評。復評小組開會通知單應於會議七日前,併同漁會申請復評資料及主管機關就復評項目內容之意見,以書面送達復評小組委員。復評小組開會時,應邀請申請復評漁會列席說明。
- 3.復評小組委員組成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復評小組九人: (一)中央主管機關主管漁政、農業金融、漁會輔導業務代表各一人。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三)全國漁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指派之代表各一人。 (四)學者、專家三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復評小組七人至九人: (一)中央主管機關主管漁政、農業金融、漁會輔導業務代表各一人。 (二)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 4.復評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復評小組會議應就漁會申請之復評項目逐項討論。復評小組委員對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得提出意見列入紀錄。
- 5.復評小組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席姓名。 二、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三、列席人員姓名。 四、記錄人員姓名。 五、各復評項目內容之決議。 六、復評後漁會年度考核成績。
- 6.主管機關應於復評小組會議完成之次日起十日內,依復評小組所為決議核定復評成績,並將復評成績以書面送達申請復評漁會、有關機關;其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復評者,並應送達全國漁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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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漁會考核辦法第 4 條的逐條釋義如下: 1. 漁會對於年度考核評定成績如有異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成績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復評,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這一項目表明了對於漁會年度考核評定成績的異議申請程序和要求,並設定了申請復評的時限和申請次數。在給予復評的時限內,漁會成員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要求進行復評。這項規定來自漁會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款。 2. 主管機關為辦理復評,應組成復評小組,並應於受理日起一個月內,召開復評小組會議完成復評。復評小組開會通知單應於會議七日前,併同漁會申請復評資料及主管機關就復評項目內容之意見,以書面送達復評小組委員。復評小組開會時,應邀請申請復評漁會列席說明。 該項目規定了進行復評的程序和時間限制,並要求組成復評小組並召開會議。這確保了進行復評的透明度和有效性。這項規定來自漁會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2 款。 3. 復評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復評小組會議應就漁會申請之復評項目逐項討論。復評小組委員對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得提出意見列入紀錄。 這一項目規定了復評小組委員的出席和會議程序,確保了復評進行時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這項規定來自漁會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4 款。 4. 復評小組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席姓名。 二、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三、列席人員姓名。 四、記錄人員姓名。 五、各復評項目內容之決議。 六、復評後漁會年度考核成績。 這一項目要求復評小組會議紀錄應詳細記錄相關事項,包括出席人員、決議內容以及復評後的考核成績。這項規定來自漁會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5 款。 5. 主管機關應於復評小組會議完成之次日起十日內,依復評小組所為決議核定復評成績,並將復評成績以書面送達申請復評漁會、有關機關;其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復評者,並應送達全國漁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這一項目要求了復評成績的確定和通知程序,並指明了完成復評後的後續工作。這項規定也來自漁會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6 款。
- 核名詞
- 異議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記錄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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