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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漁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對訓練經費之運用,應徵詢各級漁會訓練需求後,據以擬訂訓練方案或年度專案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後動用之。
  2. 前項訓練方案或年度專案計畫經核准後,應公告及上網週知各級漁會。
  3. 漁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訓練方案或年度專案計畫工作報告,併同經費收支綜合報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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