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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互助經費之運用,審議小組應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內,將該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綜合報表,送由全國漁會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及上網週知各級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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