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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10 條

  1. 1.漁會之選舉、罷免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者,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將選舉、罷免種類、時間、地點、應選出名額及議程,以書面通知應出席人員,並於投票日在投票處所張貼。
  2. 2.漁會之選舉以分區投票方式辦理者,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將選舉種類、時間、地點及應選出名額在漁會及各辦事處或各漁民小組公告,並以書面通知選舉人。
  3. 3.前二項之選舉、罷免應報請主管機關指派指導員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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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根據法規,漁會的選舉和罷免可以使用集會投票或分區投票方式辦理。在進行投票前,應提前七日以書面通知或公告的方式通知應出席人員或選舉人選擇。同時,也應於投票日在投票處張貼相關公告,以便選民得知選舉或罷免的種類、時間、地點及應選出名額等資訊。同時,選舉及罷免應報請主管機關指派指導員列席指導。 舉例來說,根據內政部農委會的相關公告,漁會選舉及罷免會提前公告選舉種類、時間、地點和應選出名額,並且由主管機關指派指導員列席指導整個選舉或罷免過程。這樣的做法符合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10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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