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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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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之選舉、罷免,出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會議主席經指導員之同意或逕由指導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應令其退出,並得按情節輕重,當場宣布取銷其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並在紀錄中敘明: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者。 二、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或罷免案之投票人圈投者。 三、將選舉票、罷免票攜出指定之圈選場所圈選者。 四、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圈投者。 五、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六、其他妨害選舉、罷免工作之進行者。
  2. 2.漁會之選舉、罷免,出席人員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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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26 條規定:「漁會之選舉、罷免,出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會議主席經指導員之同意或逕由指導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