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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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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選任人員因故辭職,應以書面向漁會提出,辭職書送達漁會時即生效力。漁會應向主管機關備案,並向原選出單位或會議提出報告。
  2. 2.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辭職後,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參加原任職務之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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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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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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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37 條規定:「漁會選任人員因故辭職,應以書面向漁會提出,辭職書送達漁會時即生效力。漁會應向主管機關備案,並向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