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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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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申請許可投資經營我國籍漁船者,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 二、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犯本條例、遠洋漁業條例漁業法所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緩刑尚未期滿,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二年。 五、犯本條例、遠洋漁業條例漁業法所定之罪,經判處拘役罰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二年。 六、申請人所經營之我國籍漁船,依遠洋漁業條例漁業法廢止或撤銷漁業證照處分未滿二年。 七、申請人所經營之我國籍漁船,依遠洋漁業條例漁業法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八、申請人所經營之我國籍漁船,依遠洋漁業條例漁業法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九、曾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二款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十、曾有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情事,經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認定。 十一、申請投資經營之非我國籍漁船,曾有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情事,經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認定。 十二、申請投資經營之非我國籍漁船,因涉及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情事,經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通報逾二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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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宣告名詞
  • 遠洋漁業條例法規
  • 漁業法法規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廢止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二條第二款條文
  • 人口販運名詞
  • 人口販運防制法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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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申請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者,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