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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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鯖漁船,依其規模級別,禁止於下列海域,從事集魚、圍捕、汲撈及漁獲轉載: 一、總噸位未滿一百者:臺灣本島距岸六浬內。 二、總噸位一百以上者:臺灣本島距岸十二浬內。
- 2.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鯖漁船,禁止於臺灣本島距岸十二浬內及東北海區以外海域從事集魚、圍捕、汲撈及漁獲轉載。但搭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網船作業之燈船或運搬船,得依所搭配網船之規模級別,依前項規定,於臺灣本島距岸六浬或十二浬以外海域,從事集魚、圍捕、汲撈及漁獲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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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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