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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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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應負責管理及監督漁船上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
持有
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
前項槍砲、彈藥、刀械之保管及使用,自私人武裝保全人員登船至離船期間應建立紀錄保存。
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砲、彈藥、刀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漁業人並應於發生使用後立即通報漁船所屬漁業團體轉知中央
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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