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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人除前條第一項所列重大違規行為外,並不得從事或協助其他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
  2. 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之我國國民疑似涉有前項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在不侵害船籍國主權下,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之。
  3. 主管機關應與國際漁業組織或他國合作,避免及遏止國人從事或協助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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