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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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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人除前條第一項所列重大違規行為外,並不得從事或協助其他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
  2. 2.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之我國國民疑似涉有前項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在不侵害船籍國主權下,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之。
  3. 3.主管機關應與國際漁業組織或他國合作,避免及遏止國人從事或協助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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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50705 制定)

中華民國人除前條第一項所列重大違規行為外,並不得從事或協助其他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   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之我國國民疑似涉有前項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在不侵害船籍國主權下,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之。   主管機關應與國際漁業組織或他國合作,避免及遏止國人從事或協助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

立法理由一、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為破壞海洋資源永續利用之原因,爰於第一項定明我國人不得從事該等行為,而該等行為中屬重大違規之態樣已於前條列明,且違規之罰責亦有不同,爰予區隔。   二、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之我國國民因該漁船所屬船籍國具有管理該船之主權,我國主管機關應避免侵害之,且適時與國際漁業組織或他國合作,並應採取適當措施避免國人從事或協助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之。

(1050705 制定)

一、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為破壞海洋資源永續利用之原因,爰於第一項定明我國人不得從事該等行為,而該等行為中屬重大違規之態樣已於前條列明,且違規之罰責亦有不同,爰予區隔。   二、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之我國國民因該漁船所屬船籍國具有管理該船之主權,我國主管機關應避免侵害之,且適時與國際漁業組織或他國合作,並應採取適當措施避免國人從事或協助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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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遠洋漁業條例第 14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除前條第一項所列重大違規行為外,並不得從事或協助其他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遠洋漁業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遠洋漁業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