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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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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為開發遠洋漁業之新漁具、漁法或漁場而從事探勘漁撈作業,應檢附探勘漁撈作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 2.主管機關得要求前項經營者與指定之試驗研究機構共同進行探勘漁撈作業。
  3. 3.第一項經營者之資格、條件、探勘漁撈作業計畫內容、許可條件、期間、廢止條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遠洋漁業條例第31條第1項规定,经营者如欲开发远洋渔业的新渔具、渔法或渔场而进行勘探捕捞作业,须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附上勘探捕捞作业计划。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需事先提交计划,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始勘探作业。一旦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勘探捕捞作业计划内容、许可条件等事项都经主管机关规定完备,才能进行相关勘探捕捞作业。例如,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公告的「101年農業計畫書撰寫要點」,漁業主管機關应要求经营者依照特定格式撰写详细的计划书,包括勘探渔场位置、目的等内容。 另外,根據遠洋漁業條例第31條第2項规定,主管機關得要求经营者与指定的试验研究机构共同进行勘探捕捞作业。这意味着,主管机关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具有相關試驗研究能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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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遠洋漁業條例第 31 條規定:「經營者為開發遠洋漁業之新漁具、漁法或漁場而從事探勘漁撈作業,應檢附探勘漁撈作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遠洋漁業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遠洋漁業條例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