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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訂定遠洋漁業發展方案、計畫,並督導實施。 前項方案、計畫之擬訂,應兼顧漁業生產、漁民生活及海洋生態功能,發展臺灣遠洋漁業永續經營體系。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遠洋漁業永續經營,協助產業調整與轉型,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遠洋漁業永續發展方案。 二、前項方案訂定後,主管機關應依遠洋漁船經營型態,輔導經營者與從業人從事符合規範之漁撈作業活動,並協助經營者及從業人配合養護管理措施進行產業調整。
一、為促進遠洋漁業永續經營,協助產業調整與轉型,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遠洋漁業永續發展方案。 二、前項方案訂定後,主管機關應依遠洋漁船經營型態,輔導經營者與從業人從事符合規範之漁撈作業活動,並協助經營者及從業人配合養護管理措施進行產業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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