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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人從事遠洋漁業,應依漁業法取得漁業證照,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
  2. 前項作業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程序、期限、總容許漁船船數、噸位數或魚艙容積、總容許漁獲量、廢止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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