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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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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人從事遠洋漁業,應依漁業法取得漁業證照,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
  2. 2.前項作業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程序、期限、總容許漁船船數、噸位數或魚艙容積、總容許漁獲量、廢止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遠洋漁業條例第 6 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法規解釋。

立法沿革 1

(1050705 制定)

中華民國人從事遠洋漁業,應依漁業法取得漁業證照,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   前項作業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程序、期限、總容許漁船船數、噸位數或魚艙容積、總容許漁獲量、廢止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利主管機關掌握遠洋漁船作業,管控遠洋漁業動態,爰對遠洋漁業採行許可制,參照國際漁業組織每年檢討作業船數、漁獲配額及更新授權許可作業漁船名單之做法。   二、有關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相關事項,於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辦法。

  • 漁業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1050705 制定)

一、為利主管機關掌握遠洋漁船作業,管控遠洋漁業動態,爰對遠洋漁業採行許可制,參照國際漁業組織每年檢討作業船數、漁獲配額及更新授權許可作業漁船名單之做法。   二、有關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相關事項,於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辦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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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遠洋漁業條例第 6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從事遠洋漁業,應依漁業法取得漁業證照,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前項作業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遠洋漁業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遠洋漁業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