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不知道遠洋漁業條例第 6 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法規解釋。
中華民國人從事遠洋漁業,應依漁業法取得漁業證照,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 前項作業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程序、期限、總容許漁船船數、噸位數或魚艙容積、總容許漁獲量、廢止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利主管機關掌握遠洋漁船作業,管控遠洋漁業動態,爰對遠洋漁業採行許可制,參照國際漁業組織每年檢討作業船數、漁獲配額及更新授權許可作業漁船名單之做法。 二、有關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相關事項,於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辦法。
一、為利主管機關掌握遠洋漁船作業,管控遠洋漁業動態,爰對遠洋漁業採行許可制,參照國際漁業組織每年檢討作業船數、漁獲配額及更新授權許可作業漁船名單之做法。 二、有關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相關事項,於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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