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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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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之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 二、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犯本條例、漁業法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所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緩刑尚未期滿,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二年。 五、犯本條例、漁業法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所定之罪,經判處拘役罰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二年。 六、所經營之漁船依本條例或漁業法廢止或撤銷漁業證照處分未滿二年。 七、所申請之漁船依本條例、漁業法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八、所申請之漁船依本條例或漁業法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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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50705 制定)

前條第一項之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犯本條例、漁業法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所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緩刑尚未期滿,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二年。   五、犯本條例、漁業法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所定之罪,經判處拘役或罰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二年。   六、所經營之漁船依本條例或漁業法廢止或撤銷漁業證照處分未滿二年。   七、所申請之漁船依本條例、漁業法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八、所申請之漁船依本條例或漁業法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立法理由一、從事遠洋漁業之經營者所需負擔之責任及義務重大,且本條例對於違反規定之經營者課予刑罰、罰金或高額罰鍰,故行為能力有所欠缺之人,應不得從事遠洋漁業,爰為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二、為嚇阻經營者從事違反本條例及相關規定之行為,爰規定曾違反本條例、漁業法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並經判處徒刑、拘役、罰金及行政處分確定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再從事遠洋漁業,執行中或執行未畢者亦同,爰為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

  • 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宣告名詞
  • 漁業法法規
  •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法規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廢止名詞
  • 罰鍰名詞
  • 遠洋漁業條例6條文
(1050705 制定)

一、從事遠洋漁業之經營者所需負擔之責任及義務重大,且本條例對於違反規定之經營者課予刑罰、罰金或高額罰鍰,故行為能力有所欠缺之人,應不得從事遠洋漁業,爰為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二、為嚇阻經營者從事違反本條例及相關規定之行為,爰規定曾違反本條例、漁業法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並經判處徒刑、拘役、罰金及行政處分確定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再從事遠洋漁業,執行中或執行未畢者亦同,爰為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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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遠洋漁業條例第 7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之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遠洋漁業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遠洋漁業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