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之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犯本條例、漁業法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所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緩刑尚未期滿,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二年。 五、犯本條例、漁業法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所定之罪,經判處拘役或罰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二年。 六、所經營之漁船依本條例或漁業法廢止或撤銷漁業證照處分未滿二年。 七、所申請之漁船依本條例、漁業法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八、所申請之漁船依本條例或漁業法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前條第一項之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犯本條例、漁業法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所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緩刑尚未期滿,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二年。 五、犯本條例、漁業法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所定之罪,經判處拘役或罰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二年。 六、所經營之漁船依本條例或漁業法廢止或撤銷漁業證照處分未滿二年。 七、所申請之漁船依本條例、漁業法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八、所申請之漁船依本條例或漁業法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立法理由一、從事遠洋漁業之經營者所需負擔之責任及義務重大,且本條例對於違反規定之經營者課予刑罰、罰金或高額罰鍰,故行為能力有所欠缺之人,應不得從事遠洋漁業,爰為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二、為嚇阻經營者從事違反本條例及相關規定之行為,爰規定曾違反本條例、漁業法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並經判處徒刑、拘役、罰金及行政處分確定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再從事遠洋漁業,執行中或執行未畢者亦同,爰為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
一、從事遠洋漁業之經營者所需負擔之責任及義務重大,且本條例對於違反規定之經營者課予刑罰、罰金或高額罰鍰,故行為能力有所欠缺之人,應不得從事遠洋漁業,爰為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二、為嚇阻經營者從事違反本條例及相關規定之行為,爰規定曾違反本條例、漁業法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並經判處徒刑、拘役、罰金及行政處分確定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再從事遠洋漁業,執行中或執行未畢者亦同,爰為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