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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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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發漁船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已核發者,應變更、限制或廢止之: 一、養護管理措施限制之變更。 二、因應我國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諮商之結論。 三、受成立中國際漁業組織自願性或暫時性養護管理措施之限制。 四、漁業合作國對在該國管轄海域內作業之他國漁船欠缺管控機制。 五、漁業合作國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之國家,或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警告名單之國家二年以上。 六、為管理海洋漁業資源所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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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50705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船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已核發者,應變更、限制或廢止之:   一、養護管理措施限制之變更。   二、因應我國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諮商之結論。   三、受成立中國際漁業組織自願性或暫時性養護管理措施之限制。   四、漁業合作國對在該國管轄海域內作業之他國漁船欠缺管控機制。   五、漁業合作國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之國家,或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警告名單之國家二年以上。   六、為管理海洋漁業資源所需。

立法理由為利主管機關因應養護管理措施之執行,及我國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之諮商,確保海洋漁業資源之養護管理,避免遠洋漁船涉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之漁撈作業,爰規定主管機關得透過不予核發、變更、限制或廢止作業許可之方式,即時管控我國遠洋漁船作業,以達投入控制(input control)之目的。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1050705 制定)

為利主管機關因應養護管理措施之執行,及我國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之諮商,確保海洋漁業資源之養護管理,避免遠洋漁船涉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之漁撈作業,爰規定主管機關得透過不予核發、變更、限制或廢止作業許可之方式,即時管控我國遠洋漁船作業,以達投入控制(input control)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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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遠洋漁業條例第 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船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已核發者,應變更、限制或廢止之: 一、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遠洋漁業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遠洋漁業條例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