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船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已核發者,應變更、限制或廢止之: 一、養護管理措施限制之變更。 二、因應我國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諮商之結論。 三、受成立中國際漁業組織自願性或暫時性養護管理措施之限制。 四、漁業合作國對在該國管轄海域內作業之他國漁船欠缺管控機制。 五、漁業合作國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之國家,或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警告名單之國家二年以上。 六、為管理海洋漁業資源所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船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已核發者,應變更、限制或廢止之: 一、養護管理措施限制之變更。 二、因應我國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諮商之結論。 三、受成立中國際漁業組織自願性或暫時性養護管理措施之限制。 四、漁業合作國對在該國管轄海域內作業之他國漁船欠缺管控機制。 五、漁業合作國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之國家,或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警告名單之國家二年以上。 六、為管理海洋漁業資源所需。
立法理由為利主管機關因應養護管理措施之執行,及我國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之諮商,確保海洋漁業資源之養護管理,避免遠洋漁船涉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之漁撈作業,爰規定主管機關得透過不予核發、變更、限制或廢止作業許可之方式,即時管控我國遠洋漁船作業,以達投入控制(input control)之目的。
為利主管機關因應養護管理措施之執行,及我國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之諮商,確保海洋漁業資源之養護管理,避免遠洋漁船涉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之漁撈作業,爰規定主管機關得透過不予核發、變更、限制或廢止作業許可之方式,即時管控我國遠洋漁船作業,以達投入控制(input control)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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