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應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始得出港。
- 前項船位回報器、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電子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之管理與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遠洋漁業條例 第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