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遠洋漁業的船隻在出港之前,必須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此規定可以確保遠洋漁業的船隻在出海作業時能夠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位置回報及漁獲回報,以確保漁業作業的正確性和透明度。同時,具體的管理及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來確定。 參考資料: 根據司法院解釋,遠洋漁業條例第九條規定了從事遠洋漁業的船隻應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這些裝置和系統的使用可以幫助主管機關更好地管理和管控遠洋漁業活動。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船只出海作业时能够提供准确的位置和捕获回报,以便对相关的漁业活动进行监督和监控。
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應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始得出港。 前項船位回報器、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電子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之管理與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遠洋漁船依所許可之漁區作業,遠洋漁船裝設船位回報器(VMS, vessel monitoring system)已為國際間及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之普遍實踐;另為即時掌握遠洋漁船作業動態、監控作業情形,及查核漁獲狀況,遠洋漁船應裝設電子漁獲回報(E-logbook)系統,以定時自海上回傳漁獲資訊。爰於第一項定明未完成裝設船位回報器或電子漁獲回報系統之漁船,應限制其出港作業,以確保出港作業之漁船能即時回報動態及作業情形。 二、第二項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電子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之管理與輔導辦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
一、為確保遠洋漁船依所許可之漁區作業,遠洋漁船裝設船位回報器(VMS, vessel monitoring system)已為國際間及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之普遍實踐;另為即時掌握遠洋漁船作業動態、監控作業情形,及查核漁獲狀況,遠洋漁船應裝設電子漁獲回報(E-logbook)系統,以定時自海上回傳漁獲資訊。爰於第一項定明未完成裝設船位回報器或電子漁獲回報系統之漁船,應限制其出港作業,以確保出港作業之漁船能即時回報動態及作業情形。 二、第二項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電子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之管理與輔導辦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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