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 1.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應遵守養護管理措施及公海作業國際規範。
- 2.前項養護管理措施及公海作業國際規範所定下列各款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漁撈作業海域及期間,禁漁區及禁漁期。 二、漁具、漁撈方法、混獲忌避措施。 三、漁獲種類之限制或禁止。 四、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五、填報及繳交漁撈日誌、漁獲通報。 六、漁船標識、漁具標識、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七、漁獲物處理方式。 八、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九、漁船作業觀察或檢查。 十、漁獲證明書核發。 十一、漁船及漁撈作業相關資料之公開化及透明化管理。 十二、其他漁船作業之相關管理事項。
- 3.前項各款事項之辦法,應隨遠洋漁業作業需求定期檢討。
深度解讀
從上述法規內容來看,遠洋漁業條例第10條主要是規定了從事遠洋漁業的漁船應當遵守養護管理措施及公海作業國際規範。此外,第10條也規定了各項相關事項的辦法應由主管機關定之,包括禁漁區及禁漁期、漁具標識、漁獲種類之限制或禁止等,並要求這些辦法應當隨遠洋漁業作業需求定期檢討。 根據此法規的相關解釋,可以舉出一個具體例子。例如,如果有遠洋漁船在公海作業期間捕獲了受保護或禁止捕撈的漁獲物種,那麼根據第10條的規定,相應的漁獲物處理方式應當受到嚴格管理和規範,並且漁船應當配合填報及繳交漁撈日誌、漁獲通報等相關資料,以確保遠洋漁業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遠洋漁業條例 第 4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遠洋漁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