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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
  2. 前項作業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受查核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程序、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之通報事項與程序、查核、廢止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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