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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 前項作業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受查核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程序、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之通報事項與程序、查核、廢止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為遏止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之漁撈作業,並杜絕前述漁獲物流通,轉載及卸魚行為,爰於第一項規定漁船從事遠洋漁業應經許可後,始得從事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轉載、卸魚許可之申請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另為落實港口查核機制,定明受查核人員不得規避查核。 三、明定第一項許可申請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
一、第一項明定為遏止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之漁撈作業,並杜絕前述漁獲物流通,轉載及卸魚行為,爰於第一項規定漁船從事遠洋漁業應經許可後,始得從事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轉載、卸魚許可之申請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另為落實港口查核機制,定明受查核人員不得規避查核。 三、明定第一項許可申請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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