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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鮪延繩釣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2. 大釣船間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船之經營者均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二船均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三、轉換為大目鮪組之漁船,應具備超低溫冷凍設施,其經營者並切結願意承受原大目鮪組漁船償還減船代償金義務。 四、無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之情事。
  3. 小釣船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印度洋冷凍黃鰭鮪組與太平洋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互換。 二、印度洋一般組與太平洋一般組或季節捕鯊組漁船互換。
  4. 鮪延繩釣漁船經許可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者,應提具足資證明已清空漁艙漁獲物之文件,並繳回原申領之作業許可證明書,始發互換洋區或組別後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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