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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小釣船不得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對象。
  2. 前項所稱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指漁船六個月內之大目鮪漁獲量,占該期間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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