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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漁船應維持船位回報器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
  2. 漁船船位回報器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3. 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之通訊服務費用,由經營者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4. 船位回報器除因維修或更換之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外,不得將已裝設且回報船位之船位回報器自漁船上移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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