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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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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船應維持船位回報器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
  2. 2.漁船船位回報器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3. 3.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之通訊服務費用,由經營者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4. 4.船位回報器除因維修或更換之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外,不得將已裝設且回報船位之船位回報器自漁船上移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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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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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漁船應維持船位回報器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漁船船位回報器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