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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 一、配額限制魚種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二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二、長鰭鮪、油魚、劍旗魚或黑皮旗魚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四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魚種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六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十。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差值;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前項第三款之差值,區分為鯊魚及其他魚種共二類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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