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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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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6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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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
主管機關
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
核
。
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接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者,應
俟
主管機關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二、由公正第三方派員查核者,應與公正第三方聯繫,並俟公正第三方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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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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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漁船及漁具標識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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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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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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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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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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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鯊魚漁獲物處理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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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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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作業觀察或檢查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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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之一 南印協定海域作業漁船 §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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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措施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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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附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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