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申請次年度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第七條之一規定及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釣船:
(一)大目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大目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長鰭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長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小釣船:
(一)冷凍黃鰭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冷凍黃鰭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季節捕鯊組: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曾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季節捕鯊組或一般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季節捕鯊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三)一般組: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曾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一般組或季節捕鯊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一般組或季節捕鯊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漁船或其經營者最近三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季節捕鯊組次年度作業許可:
一、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有關捕獲鯨豚或主管機關公告之禁捕物種時,未依規定釋放或丟棄,並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填報釋放或丟棄物種之個體數目。
二、違反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未完全利用鯊魚漁獲物。









第 四 章 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 §24 第 九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60 第 十二 章 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措施 §94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