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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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捕撈漁船作業時發現海龜,應在可行範圍內將昏迷或無反應之海龜儘速帶上船,促進其復原,於復原後即放回海中。
- 2.捕撈漁船捕獲海龜、海鳥、鯨鯊、鯨豚、企鵝或主管機關公告之禁捕物種時,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並應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填報釋放或丟棄物種之個體數目。
深度解讀
對於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51 條的第一項,該條規定了當捕撈漁船作業時發現海龜時應採取的措施,即應在可行範圍內將昏迷或無反應之海龜儘速帶上船,促進其復原,於復原後即放回海中。這項規定強調了對海龜的救援和保護,以確保捕撈作業不會對海龜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至於該條的第二項,則規定了當捕撈漁船意外捕獲禁捕物種時應採取的措施,包括釋放活體,丟棄屍體,並在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填報釋放或丟棄物種之個體數目。這項規定強調了對禁捕物種的保護,並要求漁船在捕獲這些物種時必須立即採取適當的行動,以確保它們的生存和保護。 以上資料參考自中華民國經濟部水利署,相關法條內容來自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 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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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