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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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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鮪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捕撈太平洋黑鮪或南方黑鮪;意外捕獲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捕撈漁船再捕獲該魚種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一、配額限制魚種或北太平洋紅肉旗魚之單船許可配額用罄。 二、於主管機關依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公告停止捕撈期間屆滿後,捕獲太平洋黑鮪。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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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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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50 條規定:「鮪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捕撈太平洋黑鮪或南方黑鮪;意外捕獲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電子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