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4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鮪延繩釣漁船,經許可從事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者,其作業海域在東經一百二十八度以西、北緯十七度以北,並已詳實正確填寫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者,得免依前條及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以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
  2. 前項漁船同時填寫漁撈日誌及以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者,其記載之漁獲資料不一致時,以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為準。
  3. 第一項漁船船上應保留完整之漁撈日誌正本至少一年,並應自漁船進港之日起六十日內,將漁撈日誌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