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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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漁船赴太平洋捕撈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魚類者,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或鰹鮪圍網漁船為限。
- 2.鮪延繩釣漁船捕撈太平洋黑鮪或南方黑鮪者,並應依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或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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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法規
-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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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