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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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鮪延繩釣漁船赴太平洋作業,依漁獲物種類及作業型態,區分作業組別如下: 一、大釣船: (一)大目鮪組: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 (二)長鰭鮪組:以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 二、小釣船: (一)冷凍黃鰭鮪組:漁船具備冷凍設備,其大目鮪單船配額較一般組多。 (二)季節捕鯊組:在特定季節以鯊魚為主要漁獲物,其大目鮪單船配額較一般組少。 (三)一般組:未有特定之主要漁獲物種類。
- 2.大釣船於太平洋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三及四: 一、大目鮪漁區: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南緯十五度至北緯二十度,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南緯二十度至北緯二十五度。 二、北大目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北緯二十五度至北緯四十度。 三、東大目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南緯二十度至北緯二十度。 四、長鰭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以西、南緯十度以南,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南緯十五度以南。 五、北長鰭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以西、北緯十度以北,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北緯十五度以北。
- 3.小釣船於太平洋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五: 一、中西太平洋漁區: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南緯二十度以北。 二、東太平洋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南緯五度以南、北緯十度以北,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南緯十五度以南、北緯十五度以北。 三、東太劍旗魚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南緯五度至北緯十度。 四、南太平洋漁區: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南緯二十度以南。
- 4.鰹鮪圍網漁船於太平洋之作業漁區,限於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且不得前往北緯二十度以北或南緯二十度以南之公海作業。
- 5.捕撈漁船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作業漁區內作業,不得逾越漁區範圍。
深度解讀
根據《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鮪延繩釣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的區分,以及大釣船和小釣船於太平洋作業的區域劃分。根據這項法規,大釣船分為大目鮪組和長鰭鮪組,而小釣船則分為冷凍黃鰭鮪組、季節捕鯊組和一般組。此外,鰹鮪圍網漁船於太平洋作業的範圍也受到限制。漁船應在獲得主管機關許可的作業範圍內進行捕撈活動,不得超出漁區範圍。 舉例:在大釣船的情況下,根據特定的作業漁區,分為大目鮪漁區、北大目鮪漁區、東大目鮪漁區、長鰭鮪漁區和北長鰭鮪漁區。同樣地,小釣船也有其特定的作業漁區,包括中西太平洋漁區、東太平洋漁區、東太劍旗魚漁區和南太平洋漁區。這些區域的劃分給予了具體的指導,以確保漁船在作業時遵循相應的規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意圖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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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