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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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鮪延繩釣漁船於IATTC公約海域作業,其單一航次平滑白眼鮫之漁獲量,不得超過於IATTC公約海域所捕獲總漁獲量之百分之二十。
- 2.前項漁船以深度小於一百公尺之淺層下鉤方式者,其單一航次所捕平滑白眼鮫體長在一百公分以下之尾數,不得超過平滑白眼鮫總尾數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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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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