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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60 條

  1. 捕撈漁船於國內港口或太平洋之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附件十八所定港口為限。
  2. 取得大西洋或印度洋遠洋漁作業許可之漁船,申請進入前項所定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應於漁船進港前十四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3. 申請於國內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之港口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上述港口之一進行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申請運搬船於泰國曼谷或宋卡港口卸魚,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上述泰國港口之一進行港口卸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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