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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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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捕撈漁船於國內港口或太平洋之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附件十八所定港口為限。
  2. 2.取得大西洋或印度洋遠洋漁作業許可之漁船,申請進入前項所定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應於漁船進港前十四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3. 3.申請於國內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之港口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上述港口之一進行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申請運搬船於泰國曼谷或宋卡港口卸魚,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上述泰國港口之一進行港口卸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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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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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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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60 條規定:「捕撈漁船於國內港口或太平洋之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附件十八所定港口為限。取得大西洋或印度洋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