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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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捕撈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 二、列名在 WCPFC 或 IATTC 運搬船名單之非我國籍運搬船,且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 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兼營運搬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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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轉載捕撈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 二、列名在 WCPFC 或 IATTC 運搬船名單之非我國籍運搬船,且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 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兼營運搬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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