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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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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總噸位八十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其經營者得申請該船兼營漁獲物運搬業務。
  2. 2.兼營運搬船之船數,每年以十艘為限。申請船數超過十艘時,依申請時間先後決定順序。
  3. 3.兼營運搬船之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兼營運搬船許可期間,該船不得從事捕撈作業,並僅限於國內港口卸魚。
  4. 4.取得許可之兼營運搬船,自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從事漁獲運搬業務者,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並依第二項規定優先順序,許可次一順序漁船遞補為兼營運搬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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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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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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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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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62 條規定:「總噸位八十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其經營者得申請該船兼營漁獲物運搬業務。兼營運搬船之船數,每年以十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