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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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經營者應於海上轉載十五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資料內容如附件十九。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 2.非我國籍運搬船當年度首次與捕撈漁船從事港內轉載前,應檢具相關資料(同附件十九),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3.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運搬計畫內捕撈漁船名單有增加時,應於異動三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與異動之捕撈漁船從事轉載作業;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許可。
- 4.非我國籍運搬船經營者委任我國代理人申請第一項或第二項許可時,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該委任書以中文或英文為限,並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代理業務項目及委任期間。 二、非我國籍運搬船經營者及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電話、聯絡人姓名、電話、電子郵件地址。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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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業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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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