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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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鰹鮪圍網漁船進入或離開公海時,船長應填寫通報表,並於次日前,傳送圍網公會,圍網公會應於收件後次一工作日彙整後報主管機關備查;通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七。
- 2.鰹鮪圍網漁船於公海漁撈作業總天數,達該年度年度公海作業天數上限百分之八十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鰹鮪圍網漁船停止於公海漁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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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