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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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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總長度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鮪延繩釣漁船,於北緯二十三度以北作業時,應至少採用下列一種海鳥忌避措施: 一、驅鳥簾及支繩加重之船舷邊投繩。 二、夜間投繩且甲板燈光減至最暗。 三、驅鳥繩。 四、支繩加重。
  2. 2.總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於北緯二十三度以北作業時,應至少採用二種海鳥忌避措施,其中至少一種須符合前項規定,其他得採用下列之海鳥忌避措施: 一、驅鳥繩。 二、餌料染藍色。 三、深層投繩機。 四、內臟丟棄管理。
  3. 3.前二項所稱海鳥忌避措施之規格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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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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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總長度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鮪延繩釣漁船,於北緯二十三度以北作業時,應至少採用下列一種海鳥忌避措施: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