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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鮪延繩釣漁船進港後,應自漁船進港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當航次漁撈日誌送交所進漁港之當地區漁會。但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報者,免送交漁撈日誌。
  2. 當地區漁會收取他港籍鮪延繩釣漁船所送交漁撈日誌時,應轉送船籍所在地區漁會。
  3. 船籍所在地區漁會應於每月五日及二十日前,彙整漁撈日誌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區漁會彙送資料,於每月五日及二十日前核轉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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