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十七條所為之處罰,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就違規漁船採捕或載運之漁獲物或漁具,不問屬何人所有,得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對於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第 29 條,本人不知道該條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解釋,因此無法提供專業的釋義和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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