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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鮪延繩釣漁船漁業人或船長於出港前應開啟VMS或AIS,並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查詢及確認船位訊號已回報後,始得出港;出港後應維持VMS或AIS正常運作。
  2. VMS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3. 監控中心確認未收到船位訊號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命該漁船限期返港修復,漁業人或船長於漁船返港前,應以通訊設備每小時向漁業通訊電臺回報船位。進港後未完成VMS或AIS修復前,不得出港。
  4. VMS回報船位所需通訊服務費用,由漁業人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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