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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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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鮪延繩釣漁船漁業人或船長於出港前應開啟VMS或AIS,並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查詢及確認船位訊號已回報後,始得出港;出港後應維持VMS或AIS正常運作。
  2. 2.VMS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3. 3.監控中心確認未收到船位訊號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命該漁船限期返港修復,漁業人或船長於漁船返港前,應以通訊設備每小時向漁業通訊電臺回報船位。進港後未完成VMS或AIS修復前,不得出港。
  4. 4.VMS回報船位所需通訊服務費用,由漁業人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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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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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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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鮪延繩釣漁船漁業人或船長於出港前應開啟VMS或AIS,並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