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業管理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種乳品應標示左列事項: 一、鮮乳:應標明所具等級,殺菌處理方法、製造日期、含量成分 (乳脂及固形分與使用原料) 工廠名稱、地址、工廠登記證字號及乳品容量、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二、脫脂乳:除不標明等級外,餘與鮮乳同。 三、乳製品 (脫脂乳除外) :應標明製造日期、品名、商標、含量成分 (乳脂及固形分或使用原料及其重量) 、工廠名稱、地址及工廠登記證字號、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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