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業管理規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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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牛、羊乳為主要原料成品,不得以乳、奶、乳奶粉等字樣標示。但其成品名稱及主要原料已標示足與乳製品區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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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非以牛、羊乳為主要原料成品,不得以乳、奶、乳奶粉等字樣標示。但其成品名稱及主要原料已標示足與乳製品區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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