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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生乳由直轄市及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監督並予抽驗,每個酪農戶每月最少抽驗一次,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並應將抽驗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廠農間生乳檢驗成績不符時,所生之糾紛由乳品工廠所在地農業主管機關負責仲裁。 生乳以外乳品之衛生檢驗除依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之規定辦理外,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得隨時抽驗。 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建設、衛生主管機關對乳品工廠之設施及產品得隨時抽檢,每年至少一次,結果分送中央各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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