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業管理規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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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工廠應每三個月將收購契約牧場原料、製造、加工、分裝、銷售及庫存之乳品種類與數量,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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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乳業管理規則第 32 條,乳品工廠有義務每三個月將收購契約牧場原料、製造、加工、分裝、銷售及庫存之乳品種類與數量,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農業主管機關所訂定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中包含了對乳品工廠的收購契約原料、製造、加工、分裝、銷售及庫存的相關規定。這些規範是為了確保乳品的品質和安全,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例如,如果乳品工廠在報告中提到某一項乳品存在安全隱患,農業主管機關可以及時採取措施,保障公眾健康。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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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