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業管理規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規則所稱乳品如左: 一、乳 (一) 生乳:係指直接由乳牛、乳羊擠出之全乳汁未加殺菌或滅菌處理者而言。 (二) 鮮乳:係指生乳經殺菌或滅菌後,供應直接飲用之全乳汁而言。 二、乳製品 (一) 脫脂乳:係指生乳或鮮乳提出乳脂後而言。 (二) 全脂乳粉:係指由生乳或鮮乳經除去水分製成之粉末而言。 (三) 加糖乳粉:係指生乳或鮮乳加糖除除去水分製成之粉末而言。 (四) 脫脂乳粉:係指脫脂乳除去水分製成之粉末而言。 (五) 調製乳粉:係指以生乳、鮮乳或乳粉為主要原料添加必需之各種營養素,予以調和之粉末而言。 (六) 調味乳粉:係指以生乳或乳粉為主要原料,並以咖啡粉、巧克力粉、杏仁粉等及各種果實類之成分及香料等與蔗糖調合而成之粉末而言。 (七) 淡煉乳:係指生乳或鮮乳,經濃縮製成者而言。 (八) 加糖全脂煉乳:係指全脂乳加糖濃縮者而言。 (九) 加糖脫脂煉乳:係指脫脂乳加糖濃縮者而言。 (十) 乳油:係指由生乳或鮮乳經分離提製消毒供食用之油脂而言。 (十一) 乳酪:係指由生乳或鮮乳或乳油加工製成之半固狀者而言。 (十二) 乾酪:係指由生乳或鮮乳或脫脂乳或添加乳油經醱酵而成之半固狀者而言。 (十三) 調味乳:係指以容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生乳或鮮乳為主要原料,加添調味料等加工製成之調味乳汁而言。 (十四) 醱酵乳:係指以生乳或鮮乳為原料,加乳酸菌或酵母菌經醱酵處理之乳汁而言。 (十五) 還原乳:係指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生乳或鮮乳添以乳粉或淡煉乳加工成鮮乳狀態以直接供為飲用並符合鮮乳標準者而言。 (十六) 其他乳製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乳品可以包括生乳、鮮乳以及各種製品,例如脫脂乳、全脂乳粉、加糖乳粉、脫脂乳粉、調製乳粉、調味乳粉、淡煉乳、加糖全脂煉乳、加糖脫脂煉乳、乳油、乳酪、乾酪、調味乳、醱酵乳、還原乳等。在此提到的法條中,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應該是有關乳製品的原料、製作過程、成分及標準等相關資料。 要進一步釐清這些乳品的定義和適用情況,可以參考台灣相關的法規和標準。例如,1990 年 3 月 9 日公布的「食品衛生管理規則」中對乳製品的生產和標示有具體的要求,包括添加物的使用、標示的準確性等。此外,台灣農業委員會所公布的相關標準和測試方法,也是了解乳品標準的重要參考資料。 舉例來說,1990 年 3 月 9 日公布的「食品衛生管理規則」第 12 條明確規定乳品的標示內容,要求生乳、鮮乳以及各種乳製品的標示必須符合相應的標準,包括成分、保存期限、生產日期等。如果某款乳製品標示的內容與這些要求不符,則可根據法規進行追究。 同樣地,台灣農委會所發布的「生乳品質檢驗規範」中,明確了對生乳的檢驗項目和標準,包括乳脂肪含量、乳清蛋白含量、菌落數、總固形物等各項指標的要求,這些內容也是釐清乳品定義和適用情況的重要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