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業管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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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主管機關:在中央依業務性質,分別為工業、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但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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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規則主管機關:在中央依業務性質,分別為工業、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但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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