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業管理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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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結核病、癩病、性病、皮膚病、傳染病帶菌者、及手上有膿瘍傷口者,均不得從事飼養乳牛 (羊) 、擠取生乳,或在乳品工廠工作及配送乳品。 乳品業者對其從事前項工作人員,應每年實施健康檢查一次,並將健康證明書報由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備,必要時得由該管衛生主管機關派員檢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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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乳業管理規則第 8 條的規定,禁止患有結核病、癩病、性病、皮膚病、傳染病帶菌者以及手上有膿瘍傷口者從事飼養乳牛 (羊) 、擠取生乳,或在乳品工廠工作及配送乳品。此外,乳品業者應對從事上述工作的人員每年實施健康檢查一次,并將健康證明書報由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備,必要時得由該管衛生主管機關派員檢查之。 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是:依照台灣省政府衛生局的通知,乳業工廠必須對員工進行健康檢查,並將健康證明書報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備。如果員工患有上述禁止疾病或傷口,則不能從事與乳牛、乳羊有關的工作。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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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