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場登記規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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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之牧場,不得拒絕主管機關之抽查或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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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牧場登記規則第21條,登記的牧場不得拒絕主管機關的抽查或普查。例如,依照89年4月申請重新辦理畜牧場登記的案例中,原告所設置的廢水處理設施面積為132㎡,根據主管機關的審查通過,可以判定牧場已符合登記規則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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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